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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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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14 21:58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
一、综合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公司和个人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和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》及其他相关规定,依法取得贸易权、申请分销权。取得上述权限的公司和个人,可依法与境内区外公司和个人(包括未取得贸易权的公司和个人)开展贸易活动。取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公司可依法在国内从事分销活动。

二、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境内区外销售产品,以及从境内区外采购产品,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、外汇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。

(一)上海自贸区综合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。区内公司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的,以区内公司的名义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;区外公司和个人向区内公司和个人购买货物的,按现行规定办理。

(二)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另有明确规定外,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。

(三)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的属于《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》的纺织品,海关不验核许可证,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,按照有关规定,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,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。

三、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区内任何公司均不得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。

四、对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各类公司的税收、海关监管、外汇管理事项,按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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